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郭**因与被上诉人查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郭**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