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3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项**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经传票传唤,原告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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