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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代理检察员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顺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醉酒后在安阳火车站售票厅,无故用砖头砸售票厅的售票窗口玻璃及售票厅门口的自动取票机,将两台自动取票机显示屏砸坏,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两块取票机显示屏价值为人民币4873元。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提出杨**因醉酒失忆寻衅滋事,主观恶性不大,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希望依法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醉酒后在安阳火车站售票厅,用砖头砸售票厅的售票窗口玻璃及售票厅门口的自动取票机,将两台自动取票机显示屏砸坏,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两块取票机显示屏价值为人民币4873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郑州铁**站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通知记录,证实2015年11月2日3时25分,安阳车站问询处值班人员张某某电话向安阳火车站公安室报案称:车站售票厅玻璃及门口的两台自动取票机被人砸毁。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嫌疑人当场抓获,并对其予以先行行政拘留。

2、郑州**车站客运主任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自书报案材料及在安**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日3时许,安阳站位于售票厅外的两台自动取票机被破坏及售票厅内2号售票窗口玻璃被砸的事实。

3、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光盘一张)、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实被告人杨**用砖头损毁自动取票机、售票窗口玻璃的经过及相关证据保全情况。

4、被告人杨**供述、当庭供述及作案时所携带的火车票照片(2015年11月2日安阳到新乡的K1275、K179次火车票),证实2015年11月2日凌晨,其醉酒后持票前往安阳火车站乘车期间,使用砖头砸售票厅窗口玻璃及售票厅门口两台自助取票机的事实。

5、证人张*甲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日其坐汽车到火车站,准备在售票厅呆一夜天亮回家。大约凌晨3时许,其在售票厅南墙边看到一个年轻人(上穿黑色皮夹克)手里拿着一块砖,一摇一晃的来到售票窗口,说了一句话就拿着砖头向售票窗口玻璃砸了三下,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

6、证人杨某某(安阳车站客运车间售票员)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日晚上其值夜班,11月2日凌晨2点半左右,其看见一个身穿黑色夹克的年青人(经辨认为被告人杨**)手持K401车票来窗口改签,改签为K1275次,并告知该年青人不能再晚点了,他说知道了。凌晨3点15分左右,该男子手持车票又返回窗口说改签车票,其告诉该男子改签的车票不能再改签和退票,该男子又买了张K179次车票,之后离开窗口,嘴里不知道说什么,约五、六分钟后,该男子返回售票厅手持砖头,直接来到窗口砸2号窗口玻璃,随后被赶来的公安抓走。

7、证人孙某某、张**、付*自书证明材料各一份,分别证实2015年11月2日凌晨3点半,被告人杨*顺手握着砖砸自动取票机,砸完后又握着砖进了售票厅内砸售票厅2号窗口玻璃的事实。

8、安阳市**证中心出具的安殷价认字(2016)00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杨**2015年11月2日在安阳车站所损坏的取票机触摸显示屏两块,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873元。

9、被告人杨**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另查明,被告人杨**2003年7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分别有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内黄监狱犯罪释放证明书、安**监狱(2015)监字第94号释放证明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辩护人提出杨**醉酒失控寻衅滋事,主观恶性不大,造成损失不大且愿意积极赔偿,归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希望从宽处理的意见。公诉人认为酒后寻衅滋事不能认定为主观恶性不大,且截止到开庭前被告人尚未赔偿损失。控辩双方意见,本院已于综合考虑。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杨**的辩护人请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杨**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共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到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量刑情节:(1)杨**归案后,当庭能如实坦白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对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本院已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退赔安阳火车站损失四千八百七十三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讼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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