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田**、陈**、范**、朱**、林**、田**、洛阳**限公司、伊川**工程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范**、朱**、林**、田**、洛阳**限公司、伊川**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陈**、范**、朱**、林**、田**、洛阳**限公司、伊川**工程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