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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元**、魏**与被上诉人楚**、姬*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元**、魏**因与被上诉人楚**、姬*侵权责任纠纷,不服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元**的委托代理人沙**,上诉人魏**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姬*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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