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曹**、赵**、赵美容、赵**、赵**与被上诉人李**、马桂花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赵**、赵美容、赵**、赵**因与被上诉人李**、马桂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赵**、赵**、赵**、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王**,被上诉人李**、马桂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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