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创市场欣泽物资经销处诉被告洛阳市**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天创市场欣泽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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