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姚**、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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