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洛阳分行与被告洛**责任公司、洛阳**限公司、张**、王**、邱**、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洛阳分行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交通**洛阳分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么飞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洛阳分行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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