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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市新**司新乡分公司诉被告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新**司新乡分公司诉被告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新**司新乡分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新**司新乡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市新**司新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郑州市新**司新乡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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