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段**申请撤销马**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以监护法律关系主张本案的诉讼请求,要求撤销马**的非法监护人资格,但申请人既不属于未成年人,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本案应属于民事权益争议,不宜按特别程序审理,申请人可就该民事权益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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