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河**程有限公司、周*、钱**、中建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37元,减半收取7518.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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