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中**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庭外其他原因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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