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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