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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被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田**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田**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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