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泰**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泰**限公司与洛阳嘉**限公司均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通泰**限公司与洛阳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南通泰**限公司和洛阳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案本诉诉讼费4157.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77.5元,由由南通泰**限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1070元,由洛阳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