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盛**限公司诉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盛**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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