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嘉**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河南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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