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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国诉贾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国诉被告贾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全国于立案后随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全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全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全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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