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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西洪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洪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西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西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94元,减半收取2847元,由原告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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