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洪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西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西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94元,减半收取2847元,由原告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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