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单**与张**、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翌**限公司诉被告陈**、第三人刘**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赵**等与魏*、中银保**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寇*、中银保**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翌**限公司与安阳市**责任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