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信阳**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司)合同纠纷一案,金**司于2010年10月11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天**司和香**司之间关于位于罗山县直幼儿园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籍号为1-22-122号)及附属“广场花园”房产(预售证号200703)的转让行为,并撤销产权变更登记。2、依法撤销天**司和香**司之间关于位于罗山县西大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籍号为1-25-91)及附属“丽晶世家”房产(预售证号200803)的转让行为,并撤销产权变更登记。原审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金**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王*,香**司的委托代理人耿**、杜**,到庭参加诉讼,天**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1)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退回河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