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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运诉被告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以下简保险公司)、第三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运的委托代理人耿**、刘**,被告李*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第三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9日,王**驾驶车主为被告李新的豫A78152重型货车与原告乘坐的车主为刘**的豫AT2179号出租车相撞,致使原告多处受伤,原告在郑州**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2天,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被告及第三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6476.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新、保险公司、第三人刘**辩称,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9日,王**驾驶车主为被告李新的豫A78152重型货车与原告乘坐的车主为刘*良豫AT2179号出租车相撞,致使原告多处受伤,原告在郑州**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2096.6元,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被告及第三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10年4月27日,豫A78152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王国胜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豫A78152重型货车车主被告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2096.6元、护理费737.69元,即22438÷365×12=73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即30×12=360元、营养费120元,即12×10=120元、交通费本院酌情定为100元。鉴于豫A78152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进行了投保,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马**医疗费2096.6元、护理费73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1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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