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德**限公司与郑州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德**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德**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郑州中**限公司银行账户228794元。原告以其所有的豫A946××车辆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郑州中**公司银行账户228794元。

二、查封原告郑州德**限公司所有的豫A946××车辆一辆。

保全费1664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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