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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谷**、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潘**以“理财”为由,从原告张**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将款汇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并约定月息15‰。2014年5月28日,被告又以理财为由,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收条一张,仍约定月息15‰。此后被告付几个月利息后,便不再按约定付息,并至今未还本金20万元,且去向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证明,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借款应及时归还。原、被告关于利息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借款后不及时归还,且不知去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5‰利率执行,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应予抵扣)。本案诉讼费4300元,由被告潘**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潘**上诉称:1、原审缺席判决程序不当,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的地址和电话,却没有电话通知和送达开庭传票,导致上诉人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2、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此笔款己被被上诉人的丈夫谷**投资到河南**保公司,谷**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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