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丁照友、余*,原审被告信阳**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上诉人丁照友、余*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