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丁**、余*,信阳**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丁照友、余*,原审被告信阳**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上诉人丁照友、余*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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