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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黄河路支行、禹州市**限公司与禹州市**限公司、赵青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泰发制品有限公司、赵青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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