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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O7)遂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贺岭,被上诉人张磊的委托代理人张**、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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