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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郭**与被告邢新生、尹**、信达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牟*初字第301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邢新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HX85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保全,现被告邢新生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保证金7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豫BHX85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邢新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HX85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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