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牟*初字第301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邢新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HX85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保全,现被告邢新生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保证金7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豫BHX85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邢新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HX85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