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书选律师**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对顾问合同进行笔迹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王**诉被告徐*、闫**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朱*建非法储存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与孙**、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南阳国际饭店与被告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阳国际饭店与被告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诉被告舞钢市杨庄乡第一新型建材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付诉被告张**、舞钢市**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姜*彩诉被告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