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宋**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宋**于2015年4月28日向南阳**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王*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交付宋**购买的房屋并且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判令王*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及委托代理人王*、邓*,宋**及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1月14日案外人李**持署名“王*”的委托书,以“王*”名义与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宋**并将价款支付给了李**,但王*否认自己曾委托李**出售房屋,也否认李**所持署名“王*”的委托书系自己签名出具,本案的处理与案外人李**有利害关系,应追加李**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