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徐*、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分别于2016年2月15日、3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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