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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9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约定月息五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催要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无奈原告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涛未答辩。

原告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2月29日马涛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月息5分的事实。

被告马涛未质证、未举证。

本院认为

对原告李**所举证据,本院认为具有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有经济往来,2014年3月29日(农历2月29日),原、被告算账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李**现金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月息五分)借款人马涛2014年2月29号”。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马涛欠原告李**现金18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因约定的月息5分超过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3月29日起付至判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马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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