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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学校与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语学校(以下简称双语学校)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双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事实不清:1、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郭**在双语学校从事电工工作。双语学校向郭**已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包括该学校应支付的部分社会保险金,该事实不清;2、郭**离开双语学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双语学校辞退,该事实不清。程序不当:1、原审应违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原审原告起诉请求系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对劳动仲裁裁决是否正确应进行审理;2、关于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应依照相关法律政策执行。原审直接将有关社会保险金判决给付郭**是否妥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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