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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泌阳县吉霖石材厂、周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泌阳县吉霖石材厂、周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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