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邢**、陕西金**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陕西金**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上诉人邢**、金**司均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及委托代理人郭**,金**司委托代理人张**、程*,被上诉人张**、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现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