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陕西金**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上诉人邢**、金**司均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及委托代理人郭**,金**司委托代理人张**、程*,被上诉人张**、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现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