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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珂诉被告贺**、都邦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贺**、都邦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薛*撤回对贺**、都邦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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