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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焦作**车公司、冯某某、财产保险公司焦作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焦作**车公司、冯某某、财产保险公司焦作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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