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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精经、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9月中旬通过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上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贾*乙。由于原告、被告婚前认识后相处时间较短,不足两个月即在家人催促下匆匆结婚,故相互了解较少,并未建立起牢固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尚在蜜月期间即产生矛盾,不久被告怀孕,在其怀孕期间愈发难以沟通,曾经几谈到离婚的事情。被告表示离婚可以,但是想要把孩子生下来再办离婚手续,矛盾就此搁置。孩子出生以后,新生命带来的喜悦使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得以改善,但是,好景不长,孩子刚满月后再次发生矛盾,孩子三个月时夫妻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之间仓促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即矛盾不断,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孩子降生以后也没有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反而愈加恶化,婚姻关系难以为继。故原告提出本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贾*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稳固,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说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较少,未建立起牢固感情基础,这简直是无稽之谈。两人虽然认识不久就领取了结婚证,但是婚后两个人一致同意先培养感情,双方培养感情时间将近一年,就在双方都认可对方,并确定是彼此的生活伴侣之后才决定孕育子女,这说明二人对这段感情是慎重的。婚后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的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牙齿有时难免会不小心咬到舌头,无心之过,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再就是女人在怀孕期间本就情绪不稳,时不时耍点小性子也是可以理解的,以上种种均不能作为两人感情破裂的理由。二人感情基础牢固,二人没有离婚的法定与事实依据,故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和睦稳定。在××××年××月××日女儿出生之前,两人虽然平时偶有争吵,但是对未来的充满希望和期盼的,但是女儿的降临,使得重男轻女的被答辩人的儿子梦彻底破裂,故女儿出生后,被答辩人对新出生的女儿基本上不管不问,女儿均由答辩人照料。被答辩人在咨询过律师后开始与答辩人分居(并非在女儿三个月时开始分居的),故意制造两人感情破裂的假象。故被答辩人要求离婚不是因为两人的感情问题而是想要儿子;但这是二人的第一个小孩,现在国家已经放宽了二胎政策,如果想要儿子,完全可以再生一个,没有必要离婚,况且二人是有感情基础的。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其实自始至终都没有完全分居,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非如答辩人所述的,在女儿三个月的时候就开始分居,两人其实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分居,即便是被答辩人在咨询过律师后,也只是不回家睡觉,但是两人同住一个小区,经常一起接送女儿,也会在被答辩人的父母家见面一起吃饭,就在开庭前几天,被答辩人还在和答辩人通电话,这都可以证明两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分居,而被答辩人所述的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9月份,贾*甲与李某某经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贾**(××××年××月××日生)。二人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摩擦,导致矛盾,贾*甲遂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贾*甲与李某某虽在相识较短的时间内便登记结婚,但是是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应当视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感情尚可,又在婚后育有一女。现**甲因生活琐事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仅凭贾*甲口述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贾*甲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有摩擦,贾*甲与李某某双方今后应珍惜家庭生活,多交流沟通,增加彼此信任,互相体谅,互相关爱,努力维系夫妻感情,维护平等、和睦、温馨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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