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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马*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马*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马*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2010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相识,经过多次交往,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梁*。2012年11月12日,在郑州**空兵医院做亲子鉴定,其结果显示梁*是原告与被告的非婚生子。关于梁*的抚养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希望由原告抚养,被告坚决不同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非婚生子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原、被告双方现各自有自己的家庭,原告对其主张的抚养权事实无根据,原告无证据证明非婚生子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本案中,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与梁*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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