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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有限公司与云南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设备成套采购合同》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对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约定是互相矛盾的,应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昆明**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设备成套采购合同》,但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煤气站范围内所有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及试生产技术服务总承包。”“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如图纸和样件以及甲方下达的《技术问题》等。”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性质应为承揽合同,主要加工行为地在河南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关于“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应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在解决合同纠纷方法中约定:“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不明确,为无效约定。故河南金**有限公司在郑州**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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