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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