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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