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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何**、赵**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王**、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519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519号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上诉人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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