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王**、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519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519号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上诉人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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