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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禹州**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诉被告**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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