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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禹州市**有限公司、王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禹州市**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禹州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禹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禹州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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