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八冶**限公司、蔡**因与原审第三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后,八冶**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蔡**于2016年3月25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八冶**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以及二审上诉,蔡**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八冶**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三、准许蔡**撤回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八冶**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八冶**限公司负担25元,由蔡**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