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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八冶**限公司、蔡**因与原审第三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八冶**限公司、蔡**因与原审第三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后,八冶**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蔡**于2016年3月25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八冶**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以及二审上诉,蔡**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八冶**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三、准许蔡**撤回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八冶**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八冶**限公司负担25元,由蔡**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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