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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济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被告人王**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审理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事实认定有误,且存在认定证据未经质证的程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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