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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宗*才诉被告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折迁、征用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宗*才诉被告济源市王**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政府)折迁、征用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政府要求其拆除厂房、占用其厂区而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王**政府赔偿其损失322000元。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济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双方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河南**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济中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济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的行政争议已协商解决,原告宗*才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宗天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宗天才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被告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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