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反诉原告宋**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分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宋**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6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5元,由反诉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