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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余**与被上诉人孙*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孙*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委托代理人樊志力、冯**,被上诉人孙*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余**于2015年3月25日租赁被告孙*中所有的位于固始县凤凰新城信合大道以北,中原路东侧,凤凰中学西门北边1层3间房屋用于存放大米、挂面,双方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1份,该协议其中载明:1、房屋租赁期为1年,即从2015年3月25日始至2016年3月25日止。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孙*中有权收回房屋,余**应照原状返还房屋,余**在租赁期间不得损坏门窗,损坏者照价赔偿,不得改变房屋结构。3、租金共计8000元人民币。4、在租赁期间余**一切费用(水费、电费、电视费以及使用期间造成的损伤)一切由余**自行负责。

另查明,被告孙*中收到原告余**租金8000元。2015年4月19日因原告余**租赁的上述房屋进水,致使租赁屋内原告余**存放的大米、挂面受损,该损失经固始**证中心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6684元。原告余**称其大米、挂面受损是因租赁房内水管破漏,地下水道水倒流所致,但其未提供充分依据证实。原告余**称其为处理浸泡大米和挂面花费2760元、安装联防报警装置花费1200元,其亦未提供充分依据证实。

再查明,上述房屋进水后,原告余**将租赁屋内存放的大米、挂面全部搬出,不再存放大米、挂面。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协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余**作为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是其法定义务。原告余**称其大米、挂面受损是因租赁房内水管破漏,地下水道水倒流所致,由于其未提供充分依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余**要求被告孙*中赔偿受损大米、挂面损失46684元、处理浸泡大米和挂面花费2760元、安装联防报警装置花费1200元,因其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现在原告余**在租赁屋内不再存放大米、挂面,双方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已无实质意义,故对原告余**要求解除上述协议,并要求被告孙*中返还未到期租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余**和被告孙*中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孙*中返还原告余**自房屋租赁协议解除之日起至房屋租赁协议届满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据实结算)。三、驳回原告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余**负担1150元,被告孙*中负担5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租赁房屋后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已尽到法定义务。上诉人2015年3月25日租赁房屋,同年4月19日下第一场大雨,前后不到一月时间发生灾情。所有损失被上诉人均在场见证,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并有公证处公证。实际上,被上诉人房屋室内用水排放设计不合理,租赁房屋时隐瞒房屋安全隐患,以致上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理应被上诉人承担。二、原审法院不适用法律、公理断案。合同法第62条对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履行合同有明确规定。原审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就应该依据被上诉人所建的小产权房排水设计不合理导致地下水由破损水管处倒流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所有损失。实际上,原审法院一方面解除合同,承认房屋存在瑕疵,另一方面不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没有公正性,更是自相矛盾。三,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2015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2016年1月3日才通知领取,存在程序违法。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适用法律、公理断案,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大米挂面损失46684元,处理浸泡大米挂面花费2760元,房租损失6670元,共计56114元;3、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孙*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余**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租赁孙*中房屋在2015年4月19日因降雨进水及房屋进水导致损失的事实,但是房屋进水原因缺乏确凿的证据证明。通过固**证处拍摄视频可见,上诉人将大米、挂面直接存放仅铺一层塑料薄膜的地面上,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在租赁房屋进水原因方面,上诉人可进一步提出证据另行主张权利。另外,原审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上诉人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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